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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TO/SPS通报:加拿大(添加剂、补充成分)、欧盟(食品接触用 再生塑料)、韩国(食品标准和规格)、新加坡(标签)、 乌克兰(婴儿食品安全)

 日期:2022年11月07日  人气指数:1611
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WTO相关事务项目管理办公室(挂靠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)近期收到WTO成员发出食品安全相关SPS通报如下:


CAN1455加拿大

修改《酸度调节剂、酸反应料和水校正剂许可清单》,以将苹果酸的使用范围扩大到蜂蜜酒。

内容简述:加拿大卫生部食品局完成了一项食品添加剂申请的上市前安全评估,它要求批准苹果酸用于蜜酒(包括含水果的蜜酒)。

在加拿大,苹果酸已被允许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多个食品类别,包括葡萄酒和非标准化食品(如蜜酒,添加水果的蜜酒,蜂蜜酒),其最大使用量符合GMP(良好作业生产规范)。上市前的评估结果支持在蜜酒中添加苹果酸的安全性。因此,加拿大卫生部通过修订《酸度调节剂、酸反应料和水校正剂许可清单》,允许在上述情况下使用苹果酸,自2022年9月23日生效。

通报表:CAN1455.doc

通报原文:CAN1455.pdf


CAN1456加拿大

修改《食品酶许可清单》,批准在各种食品中使用里氏木霉RF6199来源的果胶裂解酶(Pectin Lyase)。

内容简述:加拿大卫生部食品局完成了一项食品添加剂申请的上市前安全评估,它要求批准在各种食品中使用里氏木霉RF6199来源的果胶裂解酶(Pectin Lyase)。

在加拿大,黑曲霉Rung373中的果胶裂解酶已获准在符合GMP(良好生产规范)的条件下用于各种标准化和非标准化食品,而源生物体里氏木霉RF6199未经批准作为食品酶来源。上市前的评估结果表明里氏木霉RF6199来源的果胶裂解酶的使用安全性。因此,加拿大卫生部通过修订《食品酶许可清单》,允许在各种食品中使用里氏木霉RF6199来源的果胶裂解酶,自2022年9月23日生效。

通报表:CAN1456.doc

通报原文:CAN1456.pdf


CAN1457加拿大

关于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磷脂酰丝氨酸作为补充成分的提案

内容简述:加拿大卫生部食品局评估了磷脂酰丝氨酸作为补充成分的用途。这是食品局此前确定用于进一步评估的成分之一,由于它曾是食品中的一种成分,根据临时销售许可,有资格过渡到食品监管框架。

食品局得出结论,根据安全评估结果,大豆磷脂酰丝氨酸在食品中作为补充成分使用是安全的,前提是每日最大摄入量不超过300毫克,每份不得超过300毫克,并且满足某些其他成分和标签要求。因此,加拿大卫生部建议通过修改《允许补充成分清单》从而允许磷脂酰丝氨酸(大豆)作为食品补充成分使用。

通报表:CAN1457.doc


EU524Add.1欧盟

食品接触用再生塑料

内容简述:2022915日欧盟委员会通过食品接触用再生塑料新法规(EU2022/1616号,并废除法规(ECNo 282/2008

通报表:EU524 Add.1.docx

通报原文:EU524 Add.1.pdf


IND288印度

食品安全和标准 (标签和标识)法规修正草案

内容简述:2022年食品安全与标准(标签和标识)法规修正案涉及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,标识高脂肪、高糖和高盐。

通报表:IND288.doc

通报原文:IND288.pdf


KOR762 韩国

对食品标准和规格的拟修订案

内容简述:

1.修订储存和分销标准:扩大解冻后可分销的冷冻产品类别;允许冷藏肉暂时冷冻以切碎;允许使用室温和冷藏产品作为冷冻餐包的成分; 2.修订食品类别定义: 扩大老年人和患者营养配方食品的产品类别;修改含肉类的餐包定义。

通报表:KOR762.doc

通报原文:KOR762.pdf



新加坡SGP78

2022年食品法规草案(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)

内容简述: 新加坡食品局(SFA)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进行以下修订。

1.修订《食品条例》第5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要求

1)要求标示能识别食品生产厂家和生产批次的批次号。

2)错误的使用处理方式会导致食品不安全或不宜食的情况下,提供食用说明

3)要求用规范的文字标注食品原产国名称(例如原产国:制造于等),在新加坡生产的预包装食品要标示原产国

4)配料标示的要求修订如下:

a.配料说明应有适当的标题,如“配料”,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

b.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说明中标示,但以下情况除外:

水是复合配料的组成成分,如盐水、糖浆或肉汤;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;水占成品的比例小于5%;水用于脱水配料的复水还原,且加入的水量与干制过程脱水量相等;

c.豁免加工助剂的标示;

d.应标示食品和配料中任何可能存在的过敏原(如第5(4)(ea)条所列)。

e.更新《食品条例》附表一允许的一般术语列表,废止条例第6(4)条。

2.修订条例第6条,豁免小包装食品(主要展示面最大表面积小于250px2)标注以下信息,但消费者可通过实体文件、网站或其他电子纪录查阅:

配料说明(包括柠檬黄、已知导致个体过敏的配料说明);批次号;含有天冬酰胺的食品声明食用方法说明

3.修订条例第9条和第9A条,禁止暗示如下食用食品相关信息的声称或建议

其他食品不安全法规批准的某项食品配料是不安全的;本品不含未经法规批准的食品添加剂;或本品不含任何禁止食用的物质

4.针对网络平台宣传销售的食品新增第12A,要求在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清单上标示以下信息:

食品名称;配料表(包括柠檬黄和已知会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声明);净含量和沥干重量;新加坡食品生产商、包装商、分销商、进口商、出口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;原产国名称;食品食用说明

5.增加无麸质天然无麸质减少麸质食品产品定义和具体标准。

通报表:SGP78.doc

通报原文:SGP78.pdf


乌克兰UKR166Add.1

乌克兰卫生部关于“批准婴儿食品安全要求和某些质量指标”的法令草案

内容描述:该草案于2022年6月23日获得通过(第1084号法令),于2022年7月8日在司法部注册,2022年7月29日公布,将于2022年10月29日生效。

通报表:UKR166 Add.1.docx

通报原文:UKR66 Add.1_00.pdf UKR66 Add.1_01.pdf


欢迎各界专家对上述通报内容进行研究,如有任何问题可与WTO项目办联系。

联系邮箱:wto@cfsa.net.cn

感谢各界专家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WTO相关工作的支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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